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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2025/01/12方案精选

文学网整理的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精选12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1

1、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现状

1.1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系统性教育培训

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普遍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员今天放下锄头,明天就到工地了,农田与工地两头奔走,就业不稳定。外加工程施工任务繁重与缺少连续性,与亲人异地分居等种种原因,劳务作业人员的特点就明显表现出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流水作业、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等。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短期内没法改变,使得目前国内劳务作业人员难以转变为职业工人,施工现场可能存在未经培训私下上岗的情况,作业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或高流动性决定了教育培训工作很难进行合理规划、完成系统培训。

1.2安全教育体系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工作量大

目前大多地方的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尚未形成体系,档案形式不一,导致安全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劳务人员统计、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料整理的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的不同要求又导致了施工项目部资料整理混乱,无有效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的规范整理,从而使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无系统性、无有效体系。

2、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

2.1制定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指引,从制度角度制定从业人员从入场、过程中、退场、教育计划、教育时间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规范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化劳务用工档案的建立,而且从业人员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建立,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还需要项目人事部门的配合,制定制度有利于约束各部门、各劳务队伍按章办事。

2.2建立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进场时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可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制定从业人员花名册,并着重对年龄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劝退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避免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主要记录从业人员进场时间、入场教育时间及时长、工种以及三级教育的内容等信息;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工人进场上岗作业前,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此项工作可以结合农民工学校等联合开展,由项目的人事部门组织进场施工作业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班组长等参与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从业人员通知,以及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需要向从业人员表明其安全职责、安全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岗位危险告知书,主要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以及如何避免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主要是根据从业人员不同工种,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将不同工种或者不同设备的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进行教育;考核资料,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故目前各项目部普遍采用考试答卷的形式考核从业人员是否合格。

(2)施工过程中,随着施工工序或者季节等的变化,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各工序或者冬季、雨季、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程部门技术人员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日常施工检查、巡查中对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场的记录,以及对其的奖励、处罚记录、退场时间等也可归档到个人档案内。

(3)现场副经理、技术员、班组长对施工人员流动性的管控。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项目安全部门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人员,这就需要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员在安排工作时,如发现陌生面孔需及时上报,项目部也应该制定对劳务队伍或者班组长的处罚措施,预防此类现象的出现。(4)信息化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具箱、身份证识读卡、指纹采集器等工具,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上述工具,可将劳务安全档案电子化,采用计算机的高速工作,将会极大程度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安全档案整理的工作量,采用信息化的另一个好处便是通过上述计算机等工具的采集加工,能够自动设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形成系统性,便于安全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系统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水平。

2.3不断完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从一名作业人员进场开始到其退场,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完整记录了此人在项目部的进场时间、安全教育培训、奖励处罚、违章违纪、接受的工艺培训、退场时间等内容。此项工作的建立与完善,不仅会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避免出现作业人员缺少教育培训上岗的情况,也方便于各级单位对此项安全工作的检查,系统性、完整性的再现了从业人员从人场到退场的所有工作及表现。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2

劳动教育是校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同学们参与校风建设的途径之一,并以此可以培养全校同学的集体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了让全校学生积极有效地适应未来社会的挑战,培养其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优良品质和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其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学习的实际本领,学校、班级决定开设劳动教育课,现提出具体方案如下:

一、劳动教育课安排方式

每周安排两个班,每班三天,每天从早上7:40开始至中午放学,下午从14:00开始至晚自习前(晚餐之后重点做好保洁),实行全校全天公共区域、楼道等清洁大包干,其余时间各班只负责本班教室清洁扫除(因需要特别安排除外),这项内容视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由班级评分记入学生操行成绩。

二、班级及个人职责

(一)班级职责

1、负责教学楼、实验楼的楼道、楼梯、及楼梯扶手、通风窗、镜子等的打扫及保洁;

2、负责学校临时教学平房区、操场、游泳池、篮球场、绿化带的打扫及保洁;

3、负责学校干道扫除及保洁;

4、清除责任区内果皮屑箱内的废弃物,清洗果皮箱,做到随时清除;

5、劳动课三天期间的常规值勤,秩序维持及违章纠正记录。

(二)个人职责

1、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自觉争做五中小主人,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校园的良好风尚;

2、学生实行责任区域包干负责制,负责搞好班级分配给每个同学的责任区域的全天卫生和常规管理,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校园;

3、学生具体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打扫责任区卫生

(2)责任区保洁

(3)责任区常规值勤,违章纠正(包括乱吐乱扔,言行不文明等及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其他行为),记录并上报。

三、组织职责

(一)教导处

负责活动安排,标准制定,目标检测考评,违章情况统计通报,劳动技术指导。

(二)教导处

负责物质保证,工具发放,回收。

(三)班主任

分配落实责任,组织督促,指导学生进行劳动保洁,评价每个学生的劳动情况,记入个人操行鉴定评分。安排科任教师的指导区域。

(四)科任教师在所任班级劳动期间按课表规定的该班课程表时间到班上与班主任一起共同组织、指导学生劳动。

四、劳动标准

(一)楼道

1、地面无尘、无迹、光亮;

2、墙裙无污迹、洁净;

3、墙面、墙角、屋顶无尘,光亮;

4、及时清除责任区内果屑箱,有效维持区内秩序,有力纠正违章行为并填写“违章记录单”。

(二)公共区

1、无石块、纸屑、烟头等垃圾废弃物;

2、无积水、痰迹;

3、草坪、绿化地带无纸团,塑料袋等废弃物;

4、每日清除两次以上果皮箱;

5、有效维持责任区内秩序,及时纠正违章填写“违章记录单”。

五、检查及评定

检查实行定时检查和不定时检查相结合。定时检查时间是上午9:30、下午14:00及17:00,检查有普遍和重点抽查两种形式;班级不合格者除不能参加先进班级评比外,凡涉及到的有关个人该期社会实践不合格,操行评定不及格。

六、注意事项

(一)在劳动期间,值周教师应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

1、着装上岗,不擅离岗位。

2、见到师长,按礼仪标准统一称“老师好!”

3、上课、下课及课余时间遇到老师要主动为其让道。

4、不追逐、打闹,禁止不文明使用劳动工具。

5、在教学楼区、实验楼和教学楼劳动的同学还应做到:

(1)上课期间不在教室窗户外张望;

(2)不在楼梯及楼道喧哗;

(3)走路时脚步放轻。

(二)可通过“联系本”、座谈会及家长会等形式检查了解在家的劳动情况。

家庭劳动具体要求:

1、寝室

(1)干净整洁,物品用具摆放有序;

(2)墙壁布置高雅,内容具有知识性和激励性;

(3)叠被,枕套枕巾整理平整;

(4)衣物自己收拾,并有序叠放;

(5)书架无灰尘,书籍(破损书籍自己修补)摆放有序。

2、个人卫生

(1)不留长发,常理发;

(2)勤洗衣服勤洗澡,身上无异味;

(3)勤修指甲,不留长指甲;

(4)不穿戴与中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服饰。

3、为父母分担部分家务,一周之内至少做到:

(1)洗一次衣服;

(2)煮一次饭(包括炒菜);

(3)拖两次地板;

(4)擦两次灰尘(家具用品等)。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3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是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培训工作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实施这一制度纳入劳动工作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级劳动部门应建立以所属职业技能开发机构为主,就业服务与其他有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开展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进行专项就业服务,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先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各试点城市(地区)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点工作。我部确定的.试点城市(地区)(附件2)应在1997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沟通试点城市(地区)间的联系,交流试点工作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宣传活动。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培训,努力培育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农业要求的劳动者,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计划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在培训体系完善上,通过资源整合,考核认定一批县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达到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要求;在农民素质提高上,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完成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2.5万人、完成“绿色证书”培训1.0万人、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年1.4万人次。

根据以上目标计划,今年全县计划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0.375万人(失地农民培训0.125万人),完成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0.6万人,完成“绿色证书”培训0.25万人,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4万人次。

三、实施办法

1、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持有本县农村户口(包括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而农转非户口)的农村适龄劳动力。

2、培训基地。依托各类培训学校、企业及推广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同时认定一批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县级农民培训示范基地。

3、培训内容。坚持实用高效和符合农民需求、市场需求、用人用工单位需求的原则,实行按需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城乡经济发展趋势、基本权益保护常识等。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计算机应用、家电和机械修理技术、建筑技术、制造技术、餐饮技术、社会服务、加工技术、市场营销知识等。农业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民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等知识。学历培训包括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双证制”教育。

4、培训方式。在注重实际技能的前提下,根据农民实际,区分不同的对象和不同专业,实行长短班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操作和远程教学相结合、“订单式”与“定向型”培训和委托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实施培训。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协助农民素质培训机构选择属地企业作为培训的实习基地,增强培训效果。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提高培训就业率。

5、培训师资。依托培训机构、企事业等单位的技术力量,组建培训师资团。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专业课教师选聘有相关知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或高级工、技师担任。每年对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训。

6、培训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一般在教学点进行,由培训指导老师实施。操作考试由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可委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巡考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7、培训标准。国家已有职业标准的,各农民素质培训机构(企业)要按照标准实施培训。暂无职业标准的新开设专业,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要根据专业需要提出申请,报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8、培训管理。参加素质培训的农民,经考试合格,颁发《桐庐县农民素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民,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教育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在本县范围内具有与劳动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培训证书》有效期限为8年,到期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职责分工

农民素质培训要按照“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民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综合协调,拟订全县农民素质培训政策,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培训经费安排方案;承办县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负责《培训证书》的管理;组织对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编发培训信息,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农办具体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做好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和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由县经贸局、建设局、旅游局、总工会做好配合;县农业局负责会同县林业局、科协、妇联等部门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县教育局负责农民学历教育(含农民“双证制”)和职业高中教育。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培训工作,对本地农民素质培训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农民的培训政策和培训计划,落实本级培训经费和结算工作,抓好农民学籍档案管理,及时总结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并进行反馈。

五、资金筹措与使用

建立农民素质培训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各乡镇(街道)也要按当地总人口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对本单位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农民按照自愿、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和招生范围选择培训点参加培训,政府资助或补贴的培训费用以发放培训券等方式结算,不能兑现和转让。

六、抓好就业创业服务

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要引导从事相同培训项目的农民学员建立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同每个参加培训农民的联系,掌握学员的技能使用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要积极发挥农村信息网的作用,及时为农民提供企业用工、生产服务、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信息;要注意培育劳务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国外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应参照吸纳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实施补助,努力为自主创业的农民提供政策支持;对受训农民办理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村干部的选拔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聘用,以及贷款、承包、新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承担受训农民的安置推荐工作。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5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弱势群体就业形势严峻。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一方面文化层次较低,谋生手段单一,生存技能较差;另一方面思维模式落后,对政府和企业依赖性较强,自谋发展意识和能力弱。

(二)部分企业特别是建安企业薪资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我区今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劳务费)的案件呈高发态势。1-5月全区共发生145起涉及2060名企业员工总案值278、80万元的案件,其中建筑领域案件数61起涉及1452名农民工总案值239、70万元,建筑领域群体性案件有13起。事实说明,我区部分建安企业是影响当前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隐患之一,如不引起高度重视,严格依法整治,将直接影响我区“三新”建设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我区全面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工作任务矛盾突出。我局事业单位总体来说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但是,由于区划调整后各单位在职能等方面发生变化,不同程度存在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普遍工作压力较大,影响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所做主要工作

(一)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促进各项工作上下功夫。在学习活动中,制定相关制度,广泛进行宣传动员,落实学习计划,密切分工合作,确保学习效果。坚持充分发动群众,坚持开门教育,分别向人大、政协、机关干部、群众、挂钩村委、所服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一一进行书面答复。突出强调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切实把学习成效落到实处。通过学习,制订并落实了“用帮扶促进农民增收,用推动就业促进脱困,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并且,结合先进性教育,在持钩村帮扶、区内特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企业人才需求等方面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整个教育活动,计划周密,程序严格,工作扎实,受到了来我区调研的市委吴凤章副书记和市委常委、组织部黄笑影部长的充分肯定。

(二)着力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始终突出就业和依法维权两大重点。

1、大力促进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局始终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截止今年5月,已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874人(其中进厂务工665人,灵活就业209人),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任务数500人的175%;培训322人,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任务数100人的322%。

(1)突出重点帮扶弱势群体。积极研究解决大龄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关于政府出资购买企业部分岗位招收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有关问题的报告》,目前,区政府已原则上同意该报告提出的方案,并责成公用事业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今年年初,我局和社区、镇、村干部共同深入全区各社区、镇和村进行调研,摸清了底数,共排查出198户特困家庭富余劳动力并编印成册。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分别向36家企业征集用工岗位并向全区企业发出倡议信,恳请企业为特困家庭提供就业援助。截止5月份,共解决了14户特困家庭成员就业。

(2)继续落实好各项就业惠民措施。上半年,我局认真执行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海沧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长效机制的意见》、《海沧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暂行办法》,一季度,给招用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发放社保补贴55万余元,有效地促进了本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月27日在东孚镇举办了一场农村富余劳动力专场招聘会,共有22家企业提供招工岗位1256个,2000余农村富余劳动力积极应聘,现场270人达成用工意向。并且,分别组织了多形式、重实效培训7期,培训人数322人,通过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此外,针对今年在劳动就业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如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出现工伤如何处理等问题,特别是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企业务工流失大的问题,组织社会各相关人士共同研讨,集众之力,集众之智,紧扣重点,共商对策,有效地遏止了问题的发展势头。另外,区、镇(场)、村三级劳动力就业服务网络发挥作用效果明显。

2、依法维权,维护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今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呈上升的趋势,我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一手抓严格执法,一手抓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弄清问题准确,解决问题果断。截止5月份,劳动监察中队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执法检查用人单位67户涉及职工1、6万多人,及时处理市转办件18件34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16起,处罚企业2家,为农民工23917人追讨工资278、76万元。目前,部分企业欠薪问题正在得到有效治理。

(1)分类施教,营造氛围。今年以来,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和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不断营造严格执法氛围。一是组织区内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劳资管理人员进行学习,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二是组织问题突出的私营单位法人、劳资管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法人、劳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以召开现场会的形式,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企业,起到处罚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对农民工开展咨询活动。根据计划安排,组织了《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两次咨询活动,共计500多人参加,发放宣传资料3千多册,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突出重点,专项治理。针对劳资纠纷上升的趋势,我局与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执法小组,起动原有的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如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部,漠视劳动法规,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导致四次引发群体性罢工、闹事讨薪事件;捷扬公司非法使用两名童工的事件,我局均及时查处并予以实施行政处罚。另外,通过与有关单位联合执法,在元旦、春节前后,加大对建安企业欠薪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确保了节日前后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3)加强协调,完善劳动保障建设。上半年,全局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05起1322人,办理企业工伤事故调查认定148起148人,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186本,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1本,审核上报企业申报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6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0件41人,结案率100%。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劳动保障建设。

3、认真开展社保业务,精心服务群众。上半年,社保中心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加强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各项业务落到实处。尤其是在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人多职,不断完善细化内部岗位设置和业务分工,想方设法方便企业和参保员工。特别是在农保业务方面,针对历史遗留问题,主动协调,积极沟通,消除群众心中不满,共办理集美区移交并录入农保档案手续30000份。同时,服务上门,到新安、霞阳等村收取农保金共计59万元,并且,实现了区划调整后首次向302人补发农保费4万元。另外,养老保险待遇支付450万元4500人次;工伤保险待遇支付131万元126人次;失业保险待遇支付43万元2650人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84万元2600人次。

4、积极搞好退管业务,真诚服务离退休人员。按照“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以我为主,不等不靠,突出“细”字上下功夫。上半年,新接收企业离退休人员32名,减退6人,迁出3人,办理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手续3例,完成26位53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认证工作,完成36位居住在外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报备手续,办理“敬老优待证”5份,设立老人活动中心一个。同时,通过参加市组织的退管工作考评,促进了区退管中心、两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居委会的退管工作。

(三)稳步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始终突出服务用人单位和规范人事管理。

1、严格组织招考,热心服务考生。在两次大规模招考工作中(一次驾驶员编外用工招考,一次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招考),认真筹划,与相关单位主动协调,共同把关,突出服务,所有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做到条件不放松,要求不降低,确实把一些思想好、素质高、技术精的同志选到用人单位。另外,在统一招用编外用工的基础上,在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门,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各有关单位进行招考工作。据统计,上半年全区招用编外用工46人,临时用工55人。目前,事业单位编内人员招考工作正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预计七月份可以完成,通过考试聘用的编外用工已充实到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2、积极推进人才工作,真心服务社会。随着区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加强就业管理和人才服务工作,是服务海沧开发建设大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一方面广纳良言,共商招才之策。3月7日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召开了全区部分重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人事主管人员座谈会,征求对我区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以及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蒋娇容处长到场解答我市人才有关政策问题,听取企业对引进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商讨良策。另一方面对我区人才现状需求作全面的调查了解。我局组织力量,在全面调查统计了我区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的原因,研究对策,为下一步人才使用提供基础数据。此外,人事业务发展平稳,水平不断提高。截止5月份,新增人事企业11家,办理人事调动68人,接收毕业生60人,安全接转流动人员档案216份,目前在人才中心管理的人事档案有2177份。

3、扎实做好日常人事管理,诚心服务机关和事业单位。上半年,我们按照热心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扎实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据统计,在人才方面,组织开展了区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工作,其中事业单位1579人,公有经济企业854人。在人事方面,办理了教育局9位教师辞职审批手续,办理了人员调动11人,退休5人,接收人事档案5份,转移人事档案1份,办理人事任免5人。在工资及待遇管理方面,完成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在职称管理方面,审批13家单位职数148个,其中高级44个,中级104个;聘任29家单位职称83人,其中高级4人,中级45人,初级34人。

(四)抓好自身建设,在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工作效率上求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不能靠一次教育、一次整改就一劳永逸。所以,我局领导统一思想,在计生、综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方面,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坚持抓经常、抓反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力度,注重提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一是把自身建设与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征求相关联系密切单位和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明确责任,立即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个人及时帮助教育,切实做到让意见人满意,让问题得到纠正。二是把自身建设与海沧区建设15周年庆结合起来,全局认真组织学习钟书记在全区15周年庆上的讲话,通过学习,全局上下重温了海沧建设的历史,明确了肩上的责任,增强了建设海沧的信心,激励了干好工作的斗志。三是把自身建设与各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坚持正确的业绩观,做到对矛盾不遮掩,对问题不护短。先进性教育开展后,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整改,对意见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并把整个过程如实向区委、区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变压力为动力,各项业务工作、计生、综治、普法、效能和安全等具体工作稳步推进。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创建文明窗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还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为此,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的要求,不断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按照“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基本要求,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为目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把创建文明窗口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全区机关干部学习《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是健全公务员制度的重大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力度,不断提高公务员的能力素质。

(三)组织召开人才招聘会。在市局领导的关心帮助下,经与市人才中心多次商讨,将于近期在海沧组织一次人才交流招聘会,通过这种形式,为我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不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我们将加大调研力度,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扎实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积极主动做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是当前做好劳动关系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工业园区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6

一、指导思想

劳动和劳动技术教育是小学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总体素质的基本途径。劳动技术教育具有培养劳动技术技能、技术素养的主要功能,同时还具有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强体、以劳益美和以劳创新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综合功能。

二、总体目标

劳动技术是一门涉及面广,融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及教育性于一体的综合学科,在培育人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劳动技术教育中既要利用传统技术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又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高新科技知识,具有科技意识和创新精神,更好地完成劳动技术教育的教学任务。

1、增进学生对自然的了解与认识,逐步形成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和能力。

2、主动积极地参与社会和服务社会,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与认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并形成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

3、逐步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和劳动技术,具有自我认识能力,养成负责任的生活态度。

4、发展主动获得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养成主动地获得信息的学习习惯和主动探究的态度,发展信息素养、探究能力和创造精神。

三、劳动教育课程规划

1.学校劳动教育课程

学校的劳动教育课程首要的就是各学科的劳动渗透,如科学课程的养殖种植。还有就是主要是各种劳动基地的有效利用。教学楼后的劳动实践基地(种植、管理),餐厅的体验式劳动(一学期每班至少一次),以及班级教室和广场的卫生整理。这些都是学校劳动教育的有效实施阵地。

2.家庭劳动教育课程

主要是在家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或者帮助家长进行一些其他一些劳动,然后以家校互动的方式展开评价。

3.社会劳动实践

这个主要是以家委会的组织为主。

4.其他活动促进

学校定期搞一些活动进行一下促进,如收获节、花生节等,还有各种卫生评比展示等,以达到促进劳动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育课程实施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必须保证活动安全、有效地开展。一般可采取两种组织形式:

1.集体活动:集体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集体合作开展综合实践活动。鼓励各班之间、不同年级之间、甚至不同学校、不同地域之间学生的组合。

2、个人活动:个人活动的组织形式能够有利于发展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小学生已经初步具备了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允许学生独立进行的活动,并完成活动任务。在学生个人完成活动后,应鼓励学生积极与他人进行交流与分享。

四、劳动教育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学段目标:按照身心发展特点,孩子小学阶段逐年要掌握的劳动能力是:

1.1-2年级

一年级懂得自己做基本生活技能,如穿衣穿鞋、整理书包等;

二年级明确劳动责任,如独立打扫班级卫生;

3—4年级

(1)初步懂得劳动意义,端正劳动态度;

(2)学习简单的劳动技能;

(3)初步具有探究的兴趣,乐于动手制作,能够手脑并用,善于动手操作,养成勤于动手,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

三年及懂得尊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如爱惜粮食、有做家务的意识和愿望;四年级能做简单家务劳动、了解劳动技巧,如叠衣洗碗钉扣子等

2.5—6年级

(1)初步具有良好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观点;

(2)学习并理解基本的劳动知识和劳动技能,逐步养成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3)初步具有简单的形体创意设计的意识,能按创意设计进行劳动实践,有探究的兴趣,乐于动手制作,能够手脑并用,善于动手操作,养成勤于动手,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

五年级掌握劳动技能,体会劳动的快乐,如学习种植、做模型、装饰墙等;六年级学习和践行“勤以立志,俭可养德”美德,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劳动实践”教育内容安排

年级

活动主题

目标

具体项目

活动开展

一年级

自己的事学着自己做

(科学:种植大蒜)

懂得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学习整理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具

1.学会铺床叠被、穿衣穿鞋、刷牙洗脸等基本生活技能。

2.学会整理书包、书桌,用过的东西放回原处,养成习惯。

开展自理技能训练,比赛穿衣服、戴红领巾、系鞋带、整理书包等。

二年级

当好清洁员

明确劳动的责任,懂得平凡劳动需从一点一滴做起,懂得劳动者和劳动成果的道理。

1.学会独立打扫班级卫生和清理校园环境。

2.评选“班级值日之星”“清洁之星”,选树身边爱劳动的好榜样。

1.开展“我是小小清洁工”、“劳动值日我最棒”等活动。

2.图片展:“今天我是保洁员”。

3.实践体验:“明亮的教室”、“整洁校园大变模样”。

三年级

家务劳动我能行

(科学:种植凤仙花)

寻找家务劳动小岗位,学做家务。培养主动做好家务的意识,锻炼劳动技能。

学做家务活儿,确定家务劳动小岗位,培养劳动意识,养成劳动好习惯。

1.讨论准备承担的的家务劳动小岗位,交流自己对劳动果实的珍惜。

2.开展家务劳动技能展示活动,交流劳动感受。

3.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活动1次/学期。

四年级

争当劳动小能手

明确家务劳动小岗位,展示家务劳动小技能,在班级值日劳动、集体劳动时间中体会劳动的光荣与快乐。

1.承担家务劳动小岗位,展示服务技能,交流家务劳动的感受。

2.参与集体劳动,确定班级服务小岗位,体会劳动的快乐和光荣。

1.开展“家务劳动我能行”主题活动。

2.说说自己承担的班级服务小岗位,展示服务技能。

3.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活动1次/学期。

五年级

学习劳动技能

(科学:种植绿豆)

感受劳动快乐,学习劳动技能,激发队员参加劳动的积极主动性

学习掌握劳动技能,感悟劳动创造财富的道理。

1.家务劳动知识百事通示范。

2.走进劳动实践基地,学习种植、养殖技术。

3.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活动2次/学期。

六年级

学做勤俭节约好队员

学习和践行“勤以立志,俭可养德”美德,培养爱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好习惯。

体验“勤俭是咱传家宝”;在日常生活中从一滴水、一粒米、一度电开始,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好习惯。

1.组织“我的节约行动”主题队活动。组织开展“零用钱怎样花、生日怎样过”的调查活动。

2.采访身边勤劳节俭的人。

3.走进劳动实践基地,学习种植、养殖技术。

4.学校劳动实践基地活动2次/学期。

五、途径和方法

(一)组织HYPERLINK领导

学校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劳动教育的管理和负责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学校配备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员。学校配备劳动教育课专用教室;建设足够的学生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置办必要的劳动教育工具和设施。学校要加大投入,充实劳动教育资源。

(二)师资建设

主要以综合实践活动课老师和班主任为主,通过不定期的在职培训等措施,建立一支能胜任劳动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关注以劳树德、以劳增智、以劳健体、以劳益美、以劳促创新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

(三)劳动场地与设备

学校从实际出发成立劳动教育研究小组,开展劳动课程建设。学校要管理好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劳动教师要在充分利用和开发学校潜在的教育资源,引入与学生生活实际、社会生产实际相关的教学内容,使学生感受新信息和新科技;并充分利用劳动园地、种植园、学校绿地等教育作用,以更有效的实现劳动教育的目标。

(四)有效落实

劳动技术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探究,促进学生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在实践中学习。注重在活动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依靠学生固有的经验,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并注重实施跨学科教学、全面培养学生包括专业能力、社会能力等综合行为能力。由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管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实践活动。在制作方面由于学生的实践活动一般是按照“模仿——独立劳动——熟练劳动——创造劳动”的顺序发展的。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7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20xx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劳动教养无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它的最高位阶法律只是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人可能会说,前述两个法律文件虽然主体是国务院,但当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而从性质上仍然应当算法律。这种说法理由并不充足,因为按照现行的《立法法》,并不存在这种过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来的法律类别,况且《立法法》还特别禁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授权立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授权国务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立法。更成问题的是,在法律操作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充其量也只能与行政法规沾边,由它来规定劳动教养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显然是严重违反《立法法》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

在认定和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这样一种机制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免带有随意性。在公安环节,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非法将上访人员投入劳教所的消息(如“唐慧案”),以及对某些因定罪证据不足或办案期限已到本应放人的,却转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或以教代侦(即先将其送到劳教所,继续对其犯罪线索进行侦查)的做法,都是审批权被滥用的例子。在司法行政环节,不仅劳教机关有权对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达1年之久,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对劳教人员行使延长3个月期限内的审批权,这种由执行机关和场所擅自决定延长关押时间的做法,使其权限甚至超过了关押罪犯的监狱。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劳教质量,近年来公安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如20xx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了对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上的,以及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类案件,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聆讯制度,但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总的来看不甚理想,不仅大量的劳教案件(如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下的,以及对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被排除在聆讯之外,即使纳入聆讯的案件,也由于仍然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流于形式,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更是极容易被突破。

另外,20xx年8月份,媒体广泛报道了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四个省的城市正在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政府20xx年11月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了《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但根据笔者近期对有的试点城市的调研,并没有感到与传统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审批和执行中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期限则为1—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被劳动教养的人,则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劳动繁忙季节还不能休息。不仅如此。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类规定。劳动教养的这种严厉性,使得社会上都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即使国家机关,也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

实践中劳动教养甚至与某些刑事处罚出现内在逻辑的颠倒,导致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几人共同犯罪,主犯被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机关处劳动教养1年以上;有的案件如盗窃,盗窃一两千元,法院判处的刑期仅为几个月,而盗窃不足千元的,却要被公安机关处劳教2年以上;有的劳教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刊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

二、建议将保安处分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

现代国家的刑法一般都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卫社会之需要,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以矫治、感化、医疗和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经过法院的司法裁决。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刑罚主要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保安处分主要立足于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则主要是一些需要对其人格或身体进行矫正治疗的“病人”,如吸毒成瘾者、精神病人等。

正如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罚种类不完全相同,保安处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也不完全一致,如《德国刑法典》在刑罚之外,专门规定了6种“矫正与保安处分”:

(1)收容于精神病院(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2)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癖,且因其在昏醉中实施的或归因于瘾癖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瘾癖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

(3)行为监督(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在其释放后对其予以行为监督,如未经行为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或某一特定区域)。

(4)保安监督。

(5)吊销驾驶证。

(6)职业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然沿用193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当时这部刑法典就规定有较为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分为7种:

(1)感化教育处分(“因未满14周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18周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2)监护处分(又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心神丧失的人的行为不判处刑罚,根据需要可直接处监护处分;二是对于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在执行完刑罚或赦免后,可以强制其进入特定的处所施行监护)。

(3)禁戒处分(也分两种:一是对吸毒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二是对因酗酒而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可以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

(4)强制工作处分(“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5)强制治疗处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6)保护管束处分(包括:①以保护管柬代替其他保安处分。所有的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和强制工作处分,都可以以保护管束取代之。但是,如果在保护管束期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随时撤销保护管束,继续执行原保安处分。②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对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和获假释者在假释中可以得付保护管束。在这两种情况中,如违反保护管束规则情节严重的,即可以撤销缓刑宣告或假释,而执行其宣告刑或继续执行其剩余刑期)。

(7)驱逐出境处分。

对照上述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规定可以发现,类似这些行为在我国大都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在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如我国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收容教养,对人员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过去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等。有些保安处分措施,如对因酗酒而犯罪者的酒瘾戒除,在我国甚至还有待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刑法实行一元制(只有刑罚而没有保安处分),值得反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罚和保安处分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最佳效益。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吸毒和酗酒成瘾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但如果通过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足以显示其对社会还继续有危险性,就不能因为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责原则而一放了之,还得考虑保卫社会;而对那些因吸毒和酗酒成瘾而犯罪者,单处以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们再犯,所以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保安处分措施来对其行为恶习加以矫治。

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凡涉及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都要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决来决定。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该款适用于剥夺自由的一切情况,无论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还是诸如精神病、游荡、吸毒成瘾等其他情况;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所谓的“根据和程序”,是“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

我国在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增加了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刑法一元制的情况下,保安处分措施渗透进刑法的体现;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的裁断程序司法化,即对那些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鉴定予以强制医疗。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三、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数额较大”等定性之外的定量要求,因而基本相当于国外刑法典中的重罪部分;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大体包括国外刑法典中的轻罪和违警罪部分。从长远看,应当实现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而把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造成为保安处分制度。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过去我们讲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在于处理那些行为的客观危害虽然不大、但屡教不改者。这一思路导致实践中我们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过于偏重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甚至唯结果论。例如,在肖传国等人袭击方舟子一案中,由于方舟子的伤情鉴定连轻微伤都不是,而按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至少是轻伤以上的结果。因而本案最后定不了故意伤害罪,只好牵强地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按立法本意,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肖传国报复的对象很明确)。事实上,我们现在的刑法也在朝着摆脱“唯结果论”的方向前进,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就不再像过去那样单纯强调数额,而是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构成犯罪。至于实践中是否都要一概以犯罪来和判决,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对没有必要定罪的(如初次扒窃、数额极小),仍然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而加进一个劳动教养,反而打乱了逻辑。如刑法上的管制刑,最初是因劳教而设,但后来进入了《刑法》,这样就出现了刑罚比劳动教养还轻的现象。由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异化为“二劳改”,致使这种现象还很突出,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和拘役等。都要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度和长度上,轻(短)于劳动教养。目前在刑法领域广为推行的社区矫正,也是一种落实刑罚轻缓化的措施,但劳动教养却反而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8

1、当前安全教育培训现状

1.1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系统性教育培训

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普遍来自农村,文化程度低,大部分人员今天放下锄头,明天就到工地了,农田与工地两头奔走,就业不稳定。外加工程施工任务繁重与缺少连续性,与亲人异地分居等种种原因,劳务作业人员的特点就明显表现出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流水作业、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等。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短期内没法改变,使得目前国内劳务作业人员难以转变为职业工人,施工现场可能存在未经培训私下上岗的情况,作业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或高流动性决定了教育培训工作很难进行合理规划、完成系统培训。

1.2安全教育体系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工作量大

目前大多地方的施工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尚未形成体系,档案形式不一,导致安全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劳务人员统计、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料整理的工作中,各地方、各部门的不同要求又导致了施工项目部资料整理混乱,无有效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的规范整理,从而使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无系统性、无有效体系。

2、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

2.1制定项目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指引,从制度角度制定从业人员从入场、过程中、退场、教育计划、教育时间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规范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细化劳务用工档案的建立,而且从业人员劳务用工安全档案的建立,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还需要项目人事部门的配合,制定制度有利于约束各部门、各劳务队伍按章办事。

2.2建立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从业人员进场时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可以涵盖以下几项内容: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制定从业人员花名册,并着重对年龄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给予劝退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避免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主要记录从业人员进场时间、入场教育时间及时长、工种以及三级教育的内容等信息;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工人进场上岗作业前,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此项工作可以结合农民工学校等联合开展,由项目的人事部门组织进场施工作业人员,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生产副经理、班组长等参与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是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向从业人员通知,以及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需要向从业人员表明其安全职责、安全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岗位危险告知书,主要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以及如何避免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主要是根据从业人员不同工种,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将不同工种或者不同设备的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进行教育;考核资料,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故目前各项目部普遍采用考试答卷的形式考核从业人员是否合格。

(2)施工过程中,随着施工工序或者季节等的变化,还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各工序或者冬季、雨季、重大节假日前后等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程部门技术人员还需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进行监督。日常施工检查、巡查中对作业人员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场的记录,以及对其的奖励、处罚记录、退场时间等也可归档到个人档案内。

(3)现场副经理、技术员、班组长对施工人员流动性的管控。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项目安全部门未必能够及时发现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人员,这就需要项目副经理、现场施工员在安排工作时,如发现陌生面孔需及时上报,项目部也应该制定对劳务队伍或者班组长的处罚措施,预防此类现象的出现。(4)信息化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具箱、身份证识读卡、指纹采集器等工具,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结合上述工具,可将劳务安全档案电子化,采用计算机的高速工作,将会极大程度减轻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安全档案整理的工作量,采用信息化的另一个好处便是通过上述计算机等工具的采集加工,能够自动设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形成系统性,便于安全管理的同时,也有利于系统性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水平。

2.3不断完善劳务用工安全档案

从一名作业人员进场开始到其退场,劳务用工安全档案完整记录了此人在项目部的进场时间、安全教育培训、奖励处罚、违章违纪、接受的工艺培训、退场时间等内容。此项工作的建立与完善,不仅会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还避免出现作业人员缺少教育培训上岗的情况,也方便于各级单位对此项安全工作的检查,系统性、完整性的再现了从业人员从人场到退场的所有工作及表现。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9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上存在欠缺。首先,与《立法法》的规定不一致。20xx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劳动教养无疑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它的最高位阶法律只是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因此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人可能会说,前述两个法律文件虽然主体是国务院,但当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因而从性质上仍然应当算法律。这种说法理由并不充足,因为按照现行的《立法法》,并不存在这种过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来的法律类别,况且《立法法》还特别禁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授权立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授权国务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立法。更成问题的是,在法律操作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充其量也只能与行政法规沾边,由它来规定劳动教养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显然是严重违反《立法法》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的。

在认定和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这样一种机制使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难免带有随意性。在公安环节,近年来不断爆出的非法将上访人员投入劳教所的消息(如“唐慧案”),以及对某些因定罪证据不足或办案期限已到本应放人的,却转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或以教代侦(即先将其送到劳教所,继续对其犯罪线索进行侦查)的做法,都是审批权被滥用的例子。在司法行政环节,不仅劳教机关有权对劳教人员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达1年之久,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对劳教人员行使延长3个月期限内的审批权,这种由执行机关和场所擅自决定延长关押时间的做法,使其权限甚至超过了关押罪犯的监狱。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提高劳教质量,近年来公安部门也做了一些努力,如20xx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了对拟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上的,以及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类案件,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聆讯制度,但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总的来看不甚理想,不仅大量的劳教案件(如决定劳动教养2年以下的,以及对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等)被排除在聆讯之外,即使纳入聆讯的案件,也由于仍然是审批部门自己组织,实际执行中不少地方流于形式,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更是极容易被突破。

另外,20xx年8月份,媒体广泛报道了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四个省的城市正在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如南京市政府20xx年11月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了《关于成立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但根据笔者近期对有的试点城市的调研,并没有感到与传统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审批和执行中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期限则为1—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被劳动教养的人,则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劳动繁忙季节还不能休息。不仅如此。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类规定。劳动教养的这种严厉性,使得社会上都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即使国家机关,也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

实践中劳动教养甚至与某些刑事处罚出现内在逻辑的颠倒,导致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几人共同犯罪,主犯被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机关处劳动教养1年以上;有的案件如盗窃,盗窃一两千元,法院判处的刑期仅为几个月,而盗窃不足千元的,却要被公安机关处劳教2年以上;有的劳教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交代劳教前的犯罪问题,恳请被法院判刑,从而用较短的刊期来免去较长的劳教期。

二、建议将保安处分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

现代国家的刑法一般都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卫社会之需要,对于具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以矫治、感化、医疗和禁戒等手段,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共同点是: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经过法院的司法裁决。它们的不同点在于:刑罚主要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保安处分主要立足于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刑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则主要是一些需要对其人格或身体进行矫正治疗的“病人”,如吸毒成瘾者、精神病人等。

正如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罚种类不完全相同,保安处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也不完全一致,如《德国刑法典》在刑罚之外,专门规定了6种“矫正与保安处分”:

(1)收容于精神病院(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法院在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后,如认为该人还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因而对公众具有危险性的,可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2)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如果某人有过量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的瘾癖,且因其在昏醉中实施的或归因于瘾癖的违法行为而被判处有罪;或仅仅因为他被证实无责任能力或未被排除无责任能力而未被判处有罪,那么,如果仍然存在由于其瘾癖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的危险,法院可命令将其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

(3)行为监督(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6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在其释放后对其予以行为监督,如未经行为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或某一特定区域)。

(4)保安监督。

(5)吊销驾驶证。

(6)职业禁止。

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然沿用193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当时这部刑法典就规定有较为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分为7种:

(1)感化教育处分(“因未满14周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18周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2)监护处分(又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心神丧失的人的行为不判处刑罚,根据需要可直接处监护处分;二是对于精神耗弱或喑哑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但在执行完刑罚或赦免后,可以强制其进入特定的处所施行监护)。

(3)禁戒处分(也分两种:一是对吸毒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二是对因酗酒而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可以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

(4)强制工作处分(“有犯罪之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5)强制治疗处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6)保护管束处分(包括:①以保护管柬代替其他保安处分。所有的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和强制工作处分,都可以以保护管束取代之。但是,如果在保护管束期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随时撤销保护管束,继续执行原保安处分。②对特定人的保护管束。对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内和获假释者在假释中可以得付保护管束。在这两种情况中,如违反保护管束规则情节严重的,即可以撤销缓刑宣告或假释,而执行其宣告刑或继续执行其剩余刑期)。

(7)驱逐出境处分。

对照上述德国和台湾地区的规定可以发现,类似这些行为在我国大都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规定在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中,如我国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的收容教养,对人员的收容教育,对吸毒者的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过去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等。有些保安处分措施,如对因酗酒而犯罪者的酒瘾戒除,在我国甚至还有待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刑法实行一元制(只有刑罚而没有保安处分),值得反思。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刑罚和保安处分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最佳效益。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吸毒和酗酒成瘾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个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但如果通过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足以显示其对社会还继续有危险性,就不能因为不符合刑法上的罪责原则而一放了之,还得考虑保卫社会;而对那些因吸毒和酗酒成瘾而犯罪者,单处以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们再犯,所以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保安处分措施来对其行为恶习加以矫治。

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凡涉及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措施,都要由法院通过司法裁决来决定。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解释,该款适用于剥夺自由的一切情况,无论它涉及的是刑事案件还是诸如精神病、游荡、吸毒成瘾等其他情况;这里的“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所谓的“根据和程序”,是“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

我国在1997年颁行新刑法时,增加了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这是在我国刑法一元制的情况下,保安处分措施渗透进刑法的体现;今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的裁断程序司法化,即对那些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鉴定予以强制医疗。这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规律,也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三、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保安处分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由于有“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数额较大”等定性之外的定量要求,因而基本相当于国外刑法典中的重罪部分;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大体包括国外刑法典中的轻罪和违警罪部分。从长远看,应当实现刑法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而把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造成为保安处分制度。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过去我们讲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在于处理那些行为的客观危害虽然不大、但屡教不改者。这一思路导致实践中我们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过于偏重行为的结果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甚至唯结果论。例如,在肖传国等人袭击方舟子一案中,由于方舟子的伤情鉴定连轻微伤都不是,而按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至少是轻伤以上的结果。因而本案最后定不了故意伤害罪,只好牵强地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按立法本意,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肖传国报复的对象很明确)。事实上,我们现在的刑法也在朝着摆脱“唯结果论”的方向前进,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就不再像过去那样单纯强调数额,而是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构成犯罪。至于实践中是否都要一概以犯罪来和判决,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对没有必要定罪的(如初次扒窃、数额极小),仍然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以衔接,而加进一个劳动教养,反而打乱了逻辑。如刑法上的管制刑,最初是因劳教而设,但后来进入了《刑法》,这样就出现了刑罚比劳动教养还轻的现象。由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异化为“二劳改”,致使这种现象还很突出,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和拘役等。都要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度和长度上,轻(短)于劳动教养。目前在刑法领域广为推行的社区矫正,也是一种落实刑罚轻缓化的措施,但劳动教养却反而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10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xx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xx〕1号,以下简称《20xx年普法要点》)和《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普法办发〔20xx〕2号,以下简称《“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20xx年普法要点》的要求,继续抓好《北京市劳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京劳法发〔1997〕32号)最后一年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确保“三五”普法教育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认真搞好本单位“三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按照《“三五”普法总结验收意见》提出的基本标准、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以及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见》(京法治〔20xx〕1号)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安排如下:

7月底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查和总结阶段,8月10日前将总结交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10日前为市局对区、县局的检查验收、评选阶段,具体形式另行通知。市局在9月20日前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接受验收检查和评选。

三、提高对“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工作意义的认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工程。对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施依法行政的必由之路。我们已经经历了三个普法五年规划,通过总结,找出经验,找准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20xx?2002)》(京办发〔20xx〕25号),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将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加强对“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该项工作的组织,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或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承办人,确保总结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xx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xx年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工作要点

20xx年是“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是为开创二十一世纪普法教育工作新局面打好基础的重要之年。根据全国普法工作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20xx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开展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切实做好“三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下一步规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将普法教育不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继续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全局来开展。充分发挥普法工作在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引导、保障作用。

一是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对党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贯彻中央关于从严治政的要求,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学习,继续开展对干部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是结合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把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将两个确保、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劳动力市场管理等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认真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做好 “三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是今年普法工作的重点。根据中央文件和全国人大决议精神,以及全国普法办制定的验收指导意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确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案。这次总结验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制定规划,谁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是在自查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验收,有重点地进行抽查。为此要求:

一要抓好验收的质量。在严格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三五”普法的收尾工作。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进行补课。

二要做到验收工作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三五”普法工作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部里普法办将对各地开展总结验收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要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的验收工作,并写出总结验收报告及下一步的普法工作建议,上报部普法办。部里将进行评选,为全国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做好准备。

三、研究制定新的普法教育工作规划

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做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基础上,要抓紧研究制定今后的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的普法工作规划的制定,从整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形成一些前瞻性的思路,使普法工作更好地为推进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服务。

一是制定新的普法教育规划要与立法规划相一致。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要促进现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也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实际情况。要结合总结“三五”普法情况,对下一步的普法教育工作思路、主要任务、方法措施等问题进行调研,注意总结和发现“三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成功的做法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新的规划内容贴近实际,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普法教育的具体措施。各地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普法教育的新方法,采取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一些生动活泼、简明易懂、深入浅出的普法教育活动。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各项法制工作的推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普法教育。同时,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

一是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等项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注重以普法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用人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是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加强联系,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的氛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劳动保障“三五”普法教育工作总结验收指导意见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11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和农业技术培训,努力培育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农业要求的劳动者,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计划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在培训体系完善上,通过资源整合,考核认定一批县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达到适应需求、服务农民、手段先进、灵活高效的要求;在农民素质提高上,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完成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2.5万人、完成“绿色证书”培训1.0万人、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每年1.4万人次。

根据以上目标计划,今年全县计划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0.375万人(失地农民培训0.125万人),完成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培训0.6万人,完成“绿色证书”培训0.25万人,完成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4万人次。

三、实施办法

1、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持有本县农村户口(包括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而农转非户口)的农村适龄劳动力。

2、培训基地。依托各类培训学校、企业及推广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同时认定一批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县级农民培训示范基地。

3、培训内容。坚持实用高效和符合农民需求、市场需求、用人用工单位需求的原则,实行按需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城乡经济发展趋势、基本权益保护常识等。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计算机应用、家电和机械修理技术、建筑技术、制造技术、餐饮技术、社会服务、加工技术、市场营销知识等。农业技术培训主要包括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农业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增强农民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农业环境保护、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等知识。学历培训包括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双证制”教育。

4、培训方式。在注重实际技能的前提下,根据农民实际,区分不同的对象和不同专业,实行长短班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操作和远程教学相结合、“订单式”与“定向型”培训和委托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实施培训。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协助农民素质培训机构选择属地企业作为培训的实习基地,增强培训效果。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提高培训就业率。

5、培训师资。依托培训机构、企事业等单位的技术力量,组建培训师资团。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专业课教师选聘有相关知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或高级工、技师担任。每年对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集训。

6、培训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一般在教学点进行,由培训指导老师实施。操作考试由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可委托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巡考制度,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7、培训标准。国家已有职业标准的,各农民素质培训机构(企业)要按照标准实施培训。暂无职业标准的新开设专业,农民素质培训机构要根据专业需要提出申请,报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8、培训管理。参加素质培训的农民,经考试合格,颁发《桐庐县农民素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学历教育的农民,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颁发国民教育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在本县范围内具有与劳动部门颁发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培训证书》有效期限为8年,到期应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职责分工

农民素质培训要按照“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在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民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综合协调,拟订全县农民素质培训政策,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培训经费安排方案;承办县级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负责《培训证书》的管理;组织对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编发培训信息,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农民素质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农办具体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做好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和已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由县经贸局、建设局、旅游局、总工会做好配合;县农业局负责会同县林业局、科协、妇联等部门实施“绿色证书”培训;县教育局负责农民学历教育(含农民“双证制”)和职业高中教育。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培训工作,对本地农民素质培训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农民的培训政策和培训计划,落实本级培训经费和结算工作,抓好农民学籍档案管理,及时总结农民培训工作经验,并进行反馈。

五、资金筹措与使用

建立农民素质培训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各乡镇(街道)也要按当地总人口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农民培训。各类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对本单位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农民按照自愿、实用、就近、方便的.原则和招生范围选择培训点参加培训,政府资助或补贴的培训费用以发放培训券等方式结算,不能兑现和转让。

六、抓好就业创业服务

各乡镇(街道)及县有关部门要引导从事相同培训项目的农民学员建立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同每个参加培训农民的联系,掌握学员的技能使用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要积极发挥农村信息网的作用,及时为农民提供企业用工、生产服务、市场销售等方面的信息;要注意培育劳务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国外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对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应参照吸纳下岗工人就业的政策实施补助,努力为自主创业的农民提供政策支持;对受训农民办理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村干部的选拔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人员的聘用,以及贷款、承包、新项目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农民素质培训示范基地要承担受训农民的安置推荐工作。

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 篇12

一、不断改进教师评价制度,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

教师评价模式不但影响到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也直接影响学生的培养,评价教师不能“唯论文”“唯帽子”,要建立多元教师评价制度,全面衡量教师的专业知识、能力、业绩、态度和师德。教师评价应强调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就是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对教师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全程的、较长时间的、循环往复的评价。教师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式:校长评价(行政人员评价),同行评价,自我评价,学生评价。

1.始终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我校通过教职工大会反复讨论制定了科学有效的《临泽一中教师考核办法》,作为对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树模首要要求。

由于高考竞争压力大,有些教师注重课堂教学,轻视德育工作,学校在考核中加大了德育考核的分值,引导教师注重德育工作,好多女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担起了教书育人的责任。

2.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评优树模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这些措施的落实,激发了老师的干劲,使临泽一中的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迈入全市前列,赢得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不断完善学生评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高考是教育事业最重要的评价指挥棒,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基础教育阶段的人才培养模式。克服“五唯”最重要的举措是建立和完善多元评价高考制度,不“唯分数”,建立综合的学生水平评价体系,录取学生以学生的综合水平为依据。

1.完善德育评价。我国的.教育目标明确提出,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德育的领先地位不容置疑。教育学生不仅要掌握知识,还要掌握学习的方法,更要学会做人、学会生活。我们要明确“德育无小事,事事都育人”的深刻道理。我校通过每周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开设立德班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客观记录学生品行日常表现和突出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将其作为德育评价的重要内容。

2.强化体育评价。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学校每年请小屯卫生院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标准检测,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

3.改进美育和劳动教育评价。把学生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促进学生形成艺术爱好、增强艺术素养,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临泽一中教学质量的提升,使学校的智育工作质量明显提高,相对而言美育、劳动教育成为短板。为了提高艺术教育和劳动教育质量,学校建立健全艺术教育机制,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艺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艺术教育工作。学校把艺术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之中,制定和完善了《临泽一中美育工作年度计划》、《临泽一中艺术教学规范》、《临泽一中音体美教师单列考核办法》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课程规定标准,在各学年开齐、开足、开好音体美课程。开课达到体育每周2节,音乐、美术每周各1节,做到教师到位,课时落实到位,任何时候都不得随意删、减、挤、占音体美课程。

同时,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将劳动课纳入学校课程管理,落实劳动教育课程。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生每学期参加劳动教育课不少于20课时。根据我校实际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每班每月集中上劳动课半天4课时,由教导处制订学期总课表,每天安排一个班级上劳动课。探索建立劳动清单制度,明确学生参加劳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让学生在实践中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加强过程性评价,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美育和劳动教育课程的加强和落实,学生的美育和劳动教育评价更加规范,也促进了我校美育和劳动教育同德育、智育齐头并进共同发展,弥补了短板,增强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逐步探索、健全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新高考改革“两依据一参考”中的参考,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的系统评价,旨在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评价内容主要分为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核心在于培养学生德(思想品德)、智(学业水平)、体(身心健康)、美(艺术素养)、劳(社会实践)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