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文学网整理的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精选1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
一、总体目标
在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用两年时间,摸清长江黄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长江黄石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范围及对象
(一)排查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向黄石侧江堤岸线外延2公里。具体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以及江心岛,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各类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黄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具体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20xx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合。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级排查”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作为一级排查,生态环境部调度开展跨省交叉排查作为二级排查,并组织专班对疑难点位进行集中攻坚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进行复查,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据国家制定的整治标准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1]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共同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配合开展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情况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环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及行业配合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凡后美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后期整治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督办,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市将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履职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2
为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抓住水环境安全这件生态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以我市涉及长江水系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道为排查整治重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优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排污口排查整治为突破口,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二)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将所有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三)坚持责任落实。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xx〕17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xx〕181号)要求,推进涉及我市长江流域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力争通过2年时间,在水务等有关部门工作基础上,全面摸清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四、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乌江、赤水河2条长江重要支流,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涉及我市为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原则上,以三岔河主干流河段为主开展排查整治,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涉及我市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全长约100公里,从普定县马场镇土牛村入境至平坝区齐伯镇温泉村出境,流域覆盖面积约400平方公里,主要流经范围为普定县、西秀区、平坝区,其中:普定县境内流经马场镇、鸡场坡乡、坪上镇、补郎乡、猴场,流经长度约67公里;西秀区境内流经蔡官镇和轿子山镇,流经长度约1公里;平坝区境内流经齐伯乡和乐平乡,流经长度约33公里。我市三岔河干流河段向陆地一侧延伸5公里范围内,有普定循环工业园区以及部分煤矿和其他工业企业。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五、工作任务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对三岔河主河道入河排污口开展如下工作:
(一)查清底数。全面掌握我市涉及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基于排查成果,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监测。了解各类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三岔河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逐一制定整治实施方案,逐个明确整治工作要求,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六、工作安排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航测要求,20xx年5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并将安顺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及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于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航拍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20xx年6月25日前,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认真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进入监测阶段后,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开展重点监测,相关监测于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整治方案编制。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分类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并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七、责任分工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溯源和整治的责任主体,在监测工作完成后要根据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制定溯源和整治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排查整治各项要求,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开展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高新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介入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此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资金保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生态方面有关资料,统一调度市林业局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垃圾收运系统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省级开发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2.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流域水文和水域监测资料,为本次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领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项工作涉及范围为三岔河岸线两公里范围,需开展航测和人工现场排查、监测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我市环保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整合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及市相关部门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部署要求,推进我县“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实施,打好打胜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攻坚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二级以上天数为目标,以控制城区环境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为重点,控制新污染,治理旧污染,严惩违法排污,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任务,为建设国际更具知名度、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晋商文化旅游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城区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行为,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年削减烟尘排放2842吨、二氧化硫排放3038吨,全年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170天。
三、整治任务
整治范围为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108国道以南城区范围内的工业窑炉、采暖锅炉、茶浴炉、宾馆饭店营业性炉灶、露天饮食炉灶等燃煤污染源和促销音响设备。具体任务为:
1、根据区域位置,古城外茶浴炉改造为太阳能热水器或电热水器,古城内茶浴炉改造为电热水器等清洁型设施。改造宾馆、饭店的营业性炉灶,全部使用气、电、油等洁净型燃料,拆除原有燃煤灶口。由县委副书记郝向明负责,环保局组织实施,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接待办、电力公司、古陶镇、社区配合。
2、取缔露天饮食炉灶和促销音响设备。由人大副主任李焕进负责,执法局组织实施,工商局、环保局、社区配合。
3、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源治理,关闭淘汰列入文件名单的15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城区工业企业和窑炉。由政府副县长王金宝负责,经贸局组织实施,环保局、工商局、电力公司、古陶镇配合。
4、推进集中供气公司、峰岩集中供热公司、沃瑞思集中供热公司、洁源天然气公司按划定区域和整治进度铺设配套管网。根据集中供热供气进度,积极实施入网集中供热供气,对原有采暖锅炉实施限期拆除或治理改造,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对不具备集中供热供气条件的,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并安装除尘、脱硫设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随着集中供热供气进度,分年度逐步改造。由纪检委书记王润明、政协副主席安修彪负责,城建局组织实施,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接待办、电力公司、古陶镇、社区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
成立县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组,制定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县政府召开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各牵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行业、分类别、分区域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底子清楚,任务明确,为整治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
7月底前取缔露天饮食炉灶和促销音响设备;7月底前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茶浴炉改造,8月底前完成经营生产性单位茶浴炉改造;8月底前关闭淘汰列入平政发[20XX]44号文件名单的15户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城区工业企业和窑炉;9月15日前完成宾馆饭店的营业性炉灶改造,全部使用气、电、油等清洁型燃料;10月底前,根据集中供热供气进度,根据集中供热供气的能力和条件,按照先行政事业单位,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顺序,对原有采暖锅炉予以拆除或治理改造。
3、检查验收阶段
由县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组对各牵头单位综合整治完成情况逐户进行检查验收、评比打分。并根据验收结果,严格奖惩,实行以奖代补,对验收合格者予以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为推进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县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督查监察推动”的工作机制,成立全县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领导组(名单附后),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牵头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时间、标准完成任务;规划局要组织编制集中供热供气规划,划定集中供热供气区域和各供热供气公司管辖区域;工商局负责实施牵头单位移送案件的营业执照吊销工作;电力公司负责实施牵头单位移送案件的断电、拆除供电设施工作;接待办负责取消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宾馆饭店的定点接待资格;公安局配合各牵头单位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古陶镇、社区积极配合所辖区域内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从而形成配合有力、部门联动、层层落实的落实机制。县领导组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由牵头单位一把手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下步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舆论造势。新闻办、广电中心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标语、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使综合整治的时间要求、方法步骤、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对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进展进展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科学规划,政策扶持。集中供热供气是城区锅炉改造的前提和基础,规划、城建部门和供热供气公司要在科学规划、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加快管网铺设进度,带动整治,促进改造,为圆满完成整治任务创造条件。从政策上对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予以扶持,实行以奖代补政策。除行政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改造0.5吨以上、1吨以下的锅炉、茶浴炉,每台补助5000元,改造1吨以上锅炉、茶浴炉,每台补助10000元。同时,对带头实施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由领导组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
(四)严格执法,保证效果。城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排污单位和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和投资主体,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抵制整治。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牵头单位要依法及时进行取缔,需要进行案件移送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断电、吊证。对妨碍公务、阻碍执法的,公安部门要给予严厉打击,推动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五)长效监管,巩固成果。综合整治结束后,相关执法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防止反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做到监管任务到片、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时拆除或者封堵。拟取缔长江入河排污口34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2个,工业排污口16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4个,农业农村排污口6个,其他排口2个。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对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拟清理合并长江入河排污口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20个,工业排污口8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个。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2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6个,城镇雨洪排口15个,港口码头排污口8个,工业排污口30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52个,农业农村排污口107个,其他排口1个。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个。其中,户用散排口(单元)1个、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单元)2个、过水设施口19个、取水设施(只进不出)14个、重复排口1个。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坚持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县(市)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要通过树立标志牌、做好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整治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5
一、总体目标
在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用两年时间,摸清长江黄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长江黄石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范围及对象
(一)排查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向黄石侧江堤岸线外延2公里。具体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以及江心岛,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各类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黄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具体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20xx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合。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级排查”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作为一级排查,生态环境部调度开展跨省交叉排查作为二级排查,并组织专班对疑难点位进行集中攻坚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进行复查,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据国家制定的整治标准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1]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共同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配合开展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情况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环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及行业配合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凡后美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后期整治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督办,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市将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履职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6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果,确保专项行动不断向纵深推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办【20xx】7号)的总体部署,结合《20xx年度海门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20xx年底前分批完成新区88处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实现“接管封堵一批,整治达标一批”。
二、整治标准
海门港新区境内88处排污口,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还有少量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机械冷却水、蔬菜海产品加工清洗废水。
(一)截污纳管
在新区污水管道可接范围内的排污口,各企业、单位自寻施工队设计施工图纸,主井前建设支井,实施截污纳管工程。
(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无法接管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过滤池、化粪池),上清液达标后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达标需企事业单位定期找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三)取缔封堵
对既不能接入污水管网,又没有及时按照要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对排口进行强制封堵。
三、整治步骤及时间
(一)排查摸底(20xx年5月-6月)
新区组织水利、环保等部门从经营范围、排污量、排放污染物性质等方面对88处排口进行摸底排查,分清类别,为下一步开展集中整治打下基础。(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农村工作局
配合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
(二)截污纳管(20xx年12月-20xx年11月)
目前通吕运河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及部分村庄污水管网已完成建设,督促管道辐射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并及时接管,同时封堵原有排口,接管方案需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综合执法局、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提升达标(20xx年1月-20xx年11月)
对不能接入污水管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化粪池,上清液达标后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达标需企事业单位定期找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综合执法局、黄海水务
(四)规范封堵(20xx年12月15日前)
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规范整治达标的排口进行强制封堵。
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供水公司
(五)总结验收(20xx年12月)
认真总结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以河长制体系为基础,研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促进生态环境美化。
入河排污口所在村居负责将整治台账在12月10日前发送至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协调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旅游局、农村工作局、各村居
四、工作职责
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污水管道主管网建设,对接市环保局,梳理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汇总上报排口整治进度。
经济发展局:负责督促企业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社会事业旅游局:负责督促医院、学校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农村工作局:负责做好前期摸排统计工作;督促农业经营单位、个体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拒不执行排口整治的企业单位进行强制封堵;
供水公司:负责对强制封堵排口的企业进行断水处理;
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接管设计方案审核及现场监督。
黄海水务:负责水质检测工作;
各挂钩领导及涉及到的村委具体负责包干范围内排口整治的推进工作。
五、名词解释
提标改造:原有污水处理不达标或达不到新的标准,必须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工段,实现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备案,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规范化建设:对于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在院墙外、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应要求进行改造;所有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等南通生态环境局明确后,统一树立);重点排污口要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区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任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推进,将整治一抓到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河长责任
排口所在的镇村级河道的河长要切实担负责任,作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牵头落实责任人河道内的排口整治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
新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动,按照整改方案中明确的目标、措施,快速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同时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衔接,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四)落实长效管理
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新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对整治后的排口加强监管,避免引发环境问题。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7
为了加快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步伐,减少县城生活污水对黄河水质的污染,促进县城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及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以治理城区生活污水为重点,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解决环保问题,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生态建设。
二、建设目标及内容
紧紧抓住污水处理厂被列为国家扶持建设项目,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千方百计加快进度,完成项目投资xx万元,确保在xx年xx月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年底前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至县城主管道KM。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步伐,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具体负责项目协调、组织、实施。
(二)注重资金调度,建立补偿机制
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的同时,出台xx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建立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统筹整合城维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各种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建立财政补贴机制,保证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县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强化质量管理,加快工程进度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做到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健全质量三级管理网络,倒排工期,抢抓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和进度任务落实。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一是建立项目监管机制,明确工程建设目标、时间节点,加大工程监管力度,监理、质检站与项目业主同时到位,确保工程建设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建立项目专项跟踪督查机制,形成定期督办、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制度;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失误、推诿扯皮造成项目受损或延误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时拆除或者封堵。拟取缔长江入河排污口34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2个,工业排污口16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4个,农业农村排污口6个,其他排口2个。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对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拟清理合并长江入河排污口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20个,工业排污口8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个。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2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6个,城镇雨洪排口15个,港口码头排污口8个,工业排污口30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52个,农业农村排污口107个,其他排口1个。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个。其中,户用散排口(单元)1个、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单元)2个、过水设施口19个、取水设施(只进不出)14个、重复排口1个。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坚持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县(市)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要通过树立标志牌、做好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整治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主要措施
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时拆除或者封堵。拟取缔长江入河排污口34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2个,工业排污口16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4个,农业农村排污口6个,其他排口2个。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对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拟清理合并长江入河排污口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20个,工业排污口8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个。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2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6个,城镇雨洪排口15个,港口码头排污口8个,工业排污口30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52个,农业农村排污口107个,其他排口1个。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个。其中,户用散排口(单元)1个、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单元)2个、过水设施口19个、取水设施(只进不出)14个、重复排口1个。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坚持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县(市)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要通过树立标志牌、做好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整治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0
为认真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xx〕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和《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湖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情况
(一)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733个,已采样监测的393个排污口中,有263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集中在胡埭镇和马山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陆区港、太湖和峰影河。
(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46个,已采样监测的42个排污口中,有25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分布在河埒街道和雪浪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长广溪、梁溪河和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二、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底前,制定长江及太湖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的分类整治方案,完成排污口标识牌规范设置,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整治任务,并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二)20xx年底前完成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全部整治任务,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三)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管理体系,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滨湖实际,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任务的主体责任,在排口整治任务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注重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容易整治、污染严重的,立即进行整改;对排污情况复杂、短期难以整治,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坚持疏堵结合、妥善处置,不搞一堵了之、一拆了之等简单粗暴、急于求成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污水排放控制到管网建设、生态修复、流域治理等全过程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与太湖治理、美丽河湖行动、生态环境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切实将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严格把关,禁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工业排污口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的排放口,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港口码头等排污口。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没有纳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排污口、温排水等循环水排污口,以及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或雨水等混合污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的排污口。厂区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污染的雨水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应规范排污口设置,原则上各企业只可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1个雨水排放口,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结合实际,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该类排污口主要指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口。包括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指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等陆基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口。种植业排口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水的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口,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就近纳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达标排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指导生产者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运用尾水净化处理技术,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农田入河退水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尾水治理,指导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农业农村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和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落实排查整治和长效管理,确保管网通畅、安全运行,如排水管道或收集管道的管理权属归由市级相关部门承担,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梳理汇总上报。
3.规范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其他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和对环境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包括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污口。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的临时排放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太湖沿岸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污防攻坚办〔20xx〕28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其他港口码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码头应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太湖沿岸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城镇雨洪排口是指以雨水排放、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镇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在确保防洪泄涝、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溯源调查,督促监督源头管网权属单位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污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镇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镇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在确保防洪排涝、保障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1)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清理归并。
(2)城镇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主要指接收各类污水并向河(湖)排放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持续推进整治,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应明确整治期限,确保水质可达超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入江、入湖河流及属于水环境重点区域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志牌、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七)其他排污口
其他排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滨湖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负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将排查发现不具备管理权属的问题雨洪排口移交市级相应部门。
(四)区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区水利局按照职责统筹负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镇(开发区、街道)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整治验收工作。
(七)区河长办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传发〔20xx〕36号)的部署,我区成立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后继续统筹协调全区分类整治工作(附件1)。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参照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全面负责,滨湖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附件3、4),区各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于11月底前印发实施,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2月底前完成20xx年整治任务。
(二)整改实施阶段(20xx年底前):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分工合作,按要求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整改模块填写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太湖流域填报省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无锡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5)、《无锡市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6)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
(三)总结销号阶段。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在整治任务完成后提出,并经不同排口对应的区级职能部门确认后,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销号。20xx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完成整治工作后开展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20xx年12月10日前上报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成立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分类整治工作。相关镇、开发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力推动,继续发挥本级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加强联动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提升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的有效性。
(二)密切组织协调。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统筹力度,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各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附件2,11月30日前报滨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克服困难,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协同配合,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同时做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向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专栏中发布相关信息,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分类整治监督,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滨湖生态环境局通过主流媒体及官方网站、双微,定期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1
为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抓住水环境安全这件生态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以我市涉及长江水系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道为排查整治重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优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排污口排查整治为突破口,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二)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将所有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三)坚持责任落实。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xx〕17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xx〕181号)要求,推进涉及我市长江流域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力争通过2年时间,在水务等有关部门工作基础上,全面摸清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四、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乌江、赤水河2条长江重要支流,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涉及我市为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原则上,以三岔河主干流河段为主开展排查整治,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涉及我市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全长约100公里,从普定县马场镇土牛村入境至平坝区齐伯镇温泉村出境,流域覆盖面积约400平方公里,主要流经范围为普定县、西秀区、平坝区,其中:普定县境内流经马场镇、鸡场坡乡、坪上镇、补郎乡、猴场,流经长度约67公里;西秀区境内流经蔡官镇和轿子山镇,流经长度约1公里;平坝区境内流经齐伯乡和乐平乡,流经长度约33公里。我市三岔河干流河段向陆地一侧延伸5公里范围内,有普定循环工业园区以及部分煤矿和其他工业企业。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五、工作任务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对三岔河主河道入河排污口开展如下工作:
(一)查清底数。全面掌握我市涉及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基于排查成果,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监测。了解各类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三岔河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逐一制定整治实施方案,逐个明确整治工作要求,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六、工作安排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航测要求,20xx年5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并将安顺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及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于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航拍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20xx年6月25日前,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认真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进入监测阶段后,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开展重点监测,相关监测于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整治方案编制。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分类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并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七、责任分工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溯源和整治的责任主体,在监测工作完成后要根据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制定溯源和整治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排查整治各项要求,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开展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高新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介入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此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资金保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生态方面有关资料,统一调度市林业局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垃圾收运系统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省级开发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2.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流域水文和水域监测资料,为本次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领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项工作涉及范围为三岔河岸线两公里范围,需开展航测和人工现场排查、监测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我市环保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整合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及市相关部门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2
一、总体目标
在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用两年时间,摸清长江黄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长江黄石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范围及对象
(一)排查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向黄石侧江堤岸线外延2公里。具体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以及江心岛,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各类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黄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具体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20xx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合。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级排查”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作为一级排查,生态环境部调度开展跨省交叉排查作为二级排查,并组织专班对疑难点位进行集中攻坚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进行复查,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据国家制定的整治标准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1]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共同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配合开展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情况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环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及行业配合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凡后美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后期整治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督办,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市将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履职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3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20xx〕27号)、《马鞍山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马政办秘〔20xx〕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干流先行与全域推开”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指导思想,摸清花山段长江干流及支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规范有序的监管制度,为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
我区辖区内长江干流岸线及其2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岸线及其1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三级及以下支流岸线及其500米范围内陆域。
靠近上述区域内的工业集聚区、城镇集聚区,港区。
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自然岸线(滩涂、湿地)。
所有江心岛。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道等直接向长江流域水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务
(一)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和信息系统。
(二)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
(四)开展入江排污口整治,按“一口一策”的制定分类实施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溯反弹。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 篇14
为认真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xx〕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和《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湖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情况
(一)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733个,已采样监测的393个排污口中,有263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集中在胡埭镇和马山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陆区港、太湖和峰影河。
(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46个,已采样监测的42个排污口中,有25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分布在河埒街道和雪浪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长广溪、梁溪河和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二、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底前,制定长江及太湖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的分类整治方案,完成排污口标识牌规范设置,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整治任务,并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二)20xx年底前完成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全部整治任务,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三)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管理体系,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滨湖实际,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任务的主体责任,在排口整治任务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注重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容易整治、污染严重的,立即进行整改;对排污情况复杂、短期难以整治,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坚持疏堵结合、妥善处置,不搞一堵了之、一拆了之等简单粗暴、急于求成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污水排放控制到管网建设、生态修复、流域治理等全过程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与太湖治理、美丽河湖行动、生态环境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切实将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严格把关,禁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工业排污口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的排放口,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港口码头等排污口。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没有纳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排污口、温排水等循环水排污口,以及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或雨水等混合污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的排污口。厂区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污染的雨水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应规范排污口设置,原则上各企业只可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1个雨水排放口,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结合实际,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该类排污口主要指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口。包括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指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等陆基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口。种植业排口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水的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口,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就近纳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达标排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指导生产者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运用尾水净化处理技术,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农田入河退水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尾水治理,指导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农业农村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和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落实排查整治和长效管理,确保管网通畅、安全运行,如排水管道或收集管道的管理权属归由市级相关部门承担,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梳理汇总上报。
3.规范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其他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和对环境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包括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污口。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的临时排放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太湖沿岸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污防攻坚办〔20xx〕28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其他港口码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码头应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太湖沿岸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城镇雨洪排口是指以雨水排放、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镇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在确保防洪泄涝、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溯源调查,督促监督源头管网权属单位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污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镇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镇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在确保防洪排涝、保障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1)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清理归并。
(2)城镇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主要指接收各类污水并向河(湖)排放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持续推进整治,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应明确整治期限,确保水质可达超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入江、入湖河流及属于水环境重点区域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志牌、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七)其他排污口
其他排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滨湖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负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将排查发现不具备管理权属的问题雨洪排口移交市级相应部门。
(四)区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区水利局按照职责统筹负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镇(开发区、街道)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整治验收工作。
(七)区河长办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传发〔20xx〕36号)的部署,我区成立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后继续统筹协调全区分类整治工作(附件1)。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参照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全面负责,滨湖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附件3、4),区各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于11月底前印发实施,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2月底前完成20xx年整治任务。
(二)整改实施阶段(20xx年底前):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分工合作,按要求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整改模块填写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太湖流域填报省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无锡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5)、《无锡市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6)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
(三)总结销号阶段。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在整治任务完成后提出,并经不同排口对应的区级职能部门确认后,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销号。20xx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完成整治工作后开展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20xx年12月10日前上报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成立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分类整治工作。相关镇、开发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力推动,继续发挥本级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加强联动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提升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的有效性。
(二)密切组织协调。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统筹力度,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各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附件2,11月30日前报滨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克服困难,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协同配合,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同时做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向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专栏中发布相关信息,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分类整治监督,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滨湖生态环境局通过主流媒体及官方网站、双微,定期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